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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杏彩官网注册中国律师网-新闻内容《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适用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走私除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根据偷逃应纳税额的大小定罪量刑。根据《海关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为了能够有针对性地对《证明书》进行质证(本文所讲的质证指的是广义的,不限于庭审质证),需要对与之相关的规定进行全面的了解。

  《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是海关根据《海关法》的相关规定赋予的法定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监管、查缉、归类、计税、征收等。《海关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海关法》第四十二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按照国家有关商品归类的规定确定。海关可以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提供确定商品归类所需的有关资料;必要时,海关可以组织化验、检验,并将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海关法》第五十三条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海关法》第五十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具体实施。《办法》第二条海关办理走私案件,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的计核工作适用本办法。《办法》第三条走私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国家禁止进境的固体废物和危险性废物等不以偷逃税额作为定罪量刑及认定走私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标准的货物、物品,不适用本办法。

  《办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负责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计核工作的法定主管机关,其授权计核税款的部门(以下简称“计核部门”)是负责计核工作的主管部门。

  属于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精神,我们认为应该称为意见,而不宜称为结论,必须经过检察机关和法院的审查确认,具有证据能力。《办法》第五条海关出具的计核结论,经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可以作为办案的依据和定罪量刑的证据。

  《办法》第六条因办理走私案件需要计核偷逃税款的,海关相关部门(以下简称“送核单位”)应当持《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送核表》(以下简称《送核表》)送交其所在海关的计核部门。《送核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走私案件的名称;(二)走私方式;(三)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已缴纳税款情况;(四)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的品名、牌号、规格、型号、原产地、数量以及进出口日期等;(五)查获的时间、地点;(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办法》第七条送核单位送交《送核表》,应当根据计核部门的要求和案件的性质随附下列单据或材料:(一)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的报关单、合同、商业、提(运)单、保险单、加工贸易备案登记手册、国内增值税以及其他商业单证;(二)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的说明书及其他技术资料;(三)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的使用、损坏程度的记录以及照片;(四)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的价格、规格、市场行情等有关的材料;(五)有关计核所需的其他单证或者材料。对于上述所列的单据、材料,因故无法提供的,送核单位应当向计核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办法》第八条海关计核部门接到送核单位送交的《送核表》及随附的单证、材料时,应当认真审核,对于填制不清楚或者随附的单证或者材料有遗漏的,可以要求送核单位补充。

  《办法》第九条海关计核部门在计核过程中,需要送核单位进行以下工作的,送核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一)对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进行查验取样;(二)提供与计核工作有关的账册、文件等资料;(三)提留货样送海关化验机构或者其他法定或者国家授权的专业部门,出具品名、成分、用途、质量、等级、新旧程度、价值等项的鉴定结论报告;(四)委托国内有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等单位出具对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的国内市场批发价格、出厂价格的评估资料;(五)需要送核单位进行的其他工作。

  《办法》第十条送核单位送交的《送核表》及随附单证、材料符合计核要求的,除第九条规定的情况以外,海关计核部门应当自接受计核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计核结论,向送核单位出具《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加盖海关税款核定专用章,并随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计核资料清单》(以下简称《计核资料清单》)。

  海关计核部门收取上述材料后,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我国进出口货物应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并根据海关审定的涉嫌走私货物、物品的完税价格,计算走私货物、物品应缴的税额。海关计核部门计算应缴税额的方式主要为从价计征,即以商品的价格为标准征收关税,计算方法为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或物品)数量X单位完税价格X适用税率。在此计算方法中,单位完税价格和适用税率的认定适用显得尤为重要。适用税率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确定,以《海关进出口税则》的方式对外颁布。国家经常调整适用税率。海关总署通常以公告的方式发布调整过的年度部分商品进出口税率,或暂定税率。税率的适用应根据走私行为发生时当年度《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走私商品税率或调整的税率进行确定。单位完税价格由海关计核部门进行审定。海关总署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规定了海关审核完税价格的方法和步骤。依据该办法,审定计税价格首先应以货物的实际成交价进行确定。在实际成交价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海关则依次顺序采取以下办法审定完税价格:

  (4)国内有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评估的涉嫌走私货物的国内市场批发价格减去进口环节税及共占计税价格20%的进口后的利润和费用后的价格

  (6)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认定海关计核部门依据缉私侦查部门填报的《送核表》,及随附的有关单据或材料,并依照《海关进出口税则》所确定的走私商品的税率,审定后的完税价格,核算出走私货物或物品所偷逃的应纳税额,并最终形成《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

  根据相关规定《证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计核事项;(二)计核结论;(三)计该依据和计核方法要述;(四)计核人员签名。《计核资料清单》应当包括涉案货物、物品的品名、原产地、规格、数量、税则号列、计税价格、税率、汇率等内容。

  可以明确的是,海关计核部门核定和计算偷逃税款的过程和方法说明,《核定证明书》的计核基础来源于案件的证据、事实,杏彩平台依赖于送核单位所提供的基础材料。但是海关计核部门和海关缉私侦查部门通常隶属于一个行政单位,就象有的辩护人所说的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海关计核部门在核定过程中有时候不能完全保持独立和中立,这当然可能影响核税证明的客观性和准确性。最为重要的是,海关计核部门进行鉴定的基础材料,并不包括案件的其他证据资料,如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其他书证。被告人对于走私货物的方式,货物的品名、规格、价格、数量、以及走私日期的供述与海关计核部门掌握的基础材料、供述与证人证言、案卷中的其他书证,如货物运输合同、付款凭证、检验证书、装船通知、及往来函电,也有可能与计核部门所拥有的基础资料存在矛盾。国家随时调整进出口货物税率,汇率也不断变化。这就要求我们对于海关计核部门出具的《核定证明书》进行必要的而且是必须的核实,首先是对核定的基础材料进行审查梳理,找出存在的矛盾,排除核定证明书中所依据的部份或全部事实。对核定证明意见提出异议,申请补充核定或重新核定。

  海关总署颁布的《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对《核定证明书》的形式要件有明确的规定。《办法》第十一条《证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计核事项;(二)计核结论;(三)计该依据和计核方法要述;(四)计核人员签名。《计核资料清单》应当包括涉案货物、物品的品名、原产地、规格、数量、税则号列、计税价格、税率、汇率等内容。有的《核定证明书》不完整,比如在“计核依据和计核方法”一栏里,有的《核定证明书》没有填写完整,或仅仅注明其法律依据为《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计算偷逃税款的主要依据为货物的适用税率。如果在该栏目中没有注明走私行为发生时国家公布的适用税率,那么我们无法判断其计算的数额是否正确。进出口商品的税率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国家经常对税率进行调整,特别是暂定税率具有临时性的特,如果《核定证明书》没有注明适用税率,就应当要求办案单位进行说明。

  《海关进出口税则》对进出口商品品名做了极为详细的分类。商品品名通常依据商品性质、商品的加工程度,或两者的结合进行分类。每一个分类的商品均有一个税则号,或叫商品编码,每一个税则号均对应了一个税率。商品的名称不同,或税则号不同,对应的税率可能不同。货物的型号或规格源于货物的加工程度,程度不同,规格自然不同。同样的货物品名由于成份和规格不同,对应的税率也不同。我们不仅要审核走私货物的品名,也要审核货物的规格和型号。货物的品名和规格主要表现在报关及随附单证中,如合同、运输单据、装箱单、商业等。应该审核相关单证对货物品名和规格描述的一致性。有的走私货物已不存在,或已灭失,对于海关《核定证明书》确定的走私货物品名及规格,可以结合卷宗材料,及供述、证人证言、往来函件等进行核实,特别是相关的货物检验证书等。如遇到将不同品名和规格的货物拼装在一个集装箱内,价值比较低的货物堆放在集装箱口,货值较高的货物放在集装箱深处,并以低价值的货物品名和规格进行报关。海关在审定此类走私货物的完税价格时,自然不会以报关时所提供的较低货物的相关单证为依据。但问题是海关会不会以货值较高货物的价格统一核算集装箱内不同品名和规格的所有货物;海关是否将混装在一个集装箱内的所有货物分别注明了其不同的品名、税则号和税率,并分别计算了完税价格。由于走私人仅向海关提供了一套价值较低货物的报关资料,那么海关审定较高货值货物的完税价格的依据,海关如何确定货物的实际成交价,这就需要对案卷的相关资料,包括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其他材料进行必要的核实。核查中发现海关所审定的实际成交价缺乏依据,就应当提出补充核定或重新核定的申请。在核实过程中,对《核定证明书》所确定的走私货物数量也要进行核对,这关系到偷逃关税的总额,直接影响量刑档位。走私人通常以少报货物数量的方式进行走私,这就需要对证明货物数量的单证进行核对,包括报关单、合同、装运单据、货物装箱单、、付款凭证、往来函件、供述和证人证言等,如果海关核税证明认定的数量有误,可以要求补充核定或重新核定。在审核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的同时,也要核实走私货物的原产地。在一般的进出口贸易过程中,合同双方规定,要求对方提供货物的原产地证书。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差别税率,对来源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货物实行不同的税率,如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等。还要求审核走私货物原产地,核实《核定证明书》所确定走私货物原产地及适用税率的依据。

  海关计核部门所适用的税率和汇率均有章可循,都依据国家颁布或调整的税率,及人民银行确定的汇率。但认定走私数额大小的关键是走私货物的计税价格。依司法解释规定,走私货物的计税价格完全由海关审定,即由海关计核人员根据所报送的基础材料确定走私货物的完税价格。对于完税价格,海关通常以走私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来确定,即以买卖双方实际执行的价格来认定。按照《审价办法》第七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本章第三节的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伪报、瞒报、伪装、藏匿等欺骗手段,瞒过海关的监督,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如签订阴阳合同、提供虚假随附单证,填报不真实的报关单等。即以虚假的合同和随附单证向海关进行申报,而以真实的合同再行结算。对此,海关计核人员自然不会依嫌疑人报关时留底的报关单、合同、等审定走私货物的实际价格。海关计核人员会根据缉私侦查部门提供的其他案卷材料来确定走私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海关的《计核资料清单》上注明的是以“实际成交价”确定的完税价格,我们应该结合案卷材料,核实海关计核的依据是否有相应的真实合同、、账册等真实贸易单证材料,或款项的来往凭证、业务函电等资料。实践中,有的走私嫌疑者走私行为完成后,会将过去的真实单证销毁。海关所确定的“实际成交价”可能仅来源于嫌疑人的部分口供、证人证言,或缉私侦查部门的说明。但口供和证人证言是否真实未经查证属实,本身并未具有证明力,而应当经法庭审理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海关以口供和证人证言审定的完税价格因为基础依据可能不真实,所以完税价格可能不准确。如果海关不是以实际成交价,而是以其他的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如海关价格资料、国内拍卖价格等确定完税价格。我们就要审查《计核资料清单》所确定的计税价格是否遵循了法定的确定次序。海关总署颁布的《涉嫌走私的货物、杏彩体育平台网页版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对计税价格确定了七种方式,并规定了先后顺序。如果海关的《计核资料清单》不是以“实际成交价”审定计税价格,而是以七种方式之一的其他种认定完税价格,就应当要求海关计核部门对不适用较前确定方式的理由进行充分说明,并提供依据。具体顺序为:

  涉嫌走私的货物成交价格经审核不能确定的,其计税价格应当依次以下列价格为基础确定:(一)海关所掌握的相同进口货物的正常成交价格;(二)海关所掌握的类似进口货物的正常成交价格;(三)海关所掌握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国际市场的正常成交价格;(四)国内有资质的价格签证机构评估的涉嫌走私货物的国内市场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税以及进口后的利润和费用后的价格,其中进口后的各项费用和利润综合计算为计税价格的20%,其计算公式为:计税价格=国内市场批发价格1+进口关税率+消费税率+增值税率+进口关税率×增值税率1-消费税率+20%(五)涉嫌走私的货物或者相同、类似货物在国内依法拍卖的价格减去拍卖费用后的价格;(六)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

  随着企业经营方式、贸易安排日益复杂,进口货物存在与之相关的单列于购货价款或购货之外的买方支付成为贸易中常见的情形,比如采购费用、销售佣金、搭售项目;还有表面上未支付价款的情形,比如赠送货物等,这些都是值得探讨的情形,将直接影响成交价格的认定。

  《证明书》应当注明涉嫌走私货物应适用税率的依据,如《海关进出口货物税则》、《关税实施方案的公告》,或海关当年公布的《关于对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进行调整》的公告等。在进出口贸易过程中,关税税率通常分为: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暂定税率等。海关计核部门随附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计核资料清单》列明了涉嫌走私的货物应适用的税率。对此,应审核计核资料清单所适用的税率、及税率的种类是否准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具体计算办法如下:(一)有证据证明走私行为发生时间的,以走私行为发生之日计算;(二)走私行为的发生呈连续状态的,以连续走私行为的最后终结之日计算;(三)证据无法证明走私行为发生之日或者连续走私行为终结之日的,以走私案件的受案之日(包括刑事和行政受案之日)计算;同一案件因办案部门转换出现不同受案日期的,以最先受案的部门受案之日为准。

  已经规定了所适用的税率应以案发时国家规定的税率为准。我国经常对部分进出口商品税率进行调整,而每次调整也规定了适用期限。如对于暂定税率的调整,通常规定,某个期间执行。调整前后的税率可能存在很大的不同。所以,在办理走私案件时,应首先审核案发的确切时间,及案发时国家所规定的涉嫌走私货物应适用的税率及税率是否进行了调整,调整税率适用的起止时间等。走私案件往往是连续性的,并历经多年。嫌疑者在走私十几起、几十起后才被海关缉私部门发现和侦破。海关计核部门通常将嫌疑者几年来,每起的应缴税款及所适用的税率分别列明在《计核资料清单》中。由于此类走私时间跨度较大,国家可能在这期间已将走私商品的税率进行了多次调整,所以在审核《计核资料清单》时,应该注意所适用的税率是否和当时国家颁布或调整的税率一致。如果发现税率已进行了调整,而《计核资料清单》仍适用过去较高的税率,应该及时指出,并要求重新进行鉴定。走私案件的支付手段主要是外币,如美元或欧元等。但海关计核部门要以人民币核算偷漏税款的数额。这就要将所涉及的外币换算为人民币。人民币与外币的汇率经常变化。应当核实海关所适用的汇率是否是案发当时的汇率。如果发现与当天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不符,应及时提出异议。税率和汇率的审核,主要依走私行为发生时国家公布的税率和当时的银行汇率为准。如果《计核资料清单》并没有注明走私行为的确切时间。这就要求我们在案卷的其他材料中仔细寻找并确定每笔走私行为的具体日期,如合同、提单、装箱单、商业,及双方的往来信函等。如果我们在相关的案卷材料里,包括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中无法确定走私行为的确切时间,应当与办案单位及时沟通,提出意见,要求予以明确。

  《核定证明书》通常在最后一栏中注明:“如对本结论(注:参照现行的法律规定,鉴定性质的文书,统一称意见,不宜称结论)有异议,应按照《《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该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对海关出具的《证明书》有异议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重新核定的申请,经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由原送核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核定。”由此说明,被告人和辩护律师有权对海关出具的《核定证明书》提出异议,或提出重新核定的申请。《核定证明书》重新核定的申请,与其他刑事案件针对《鉴定书》的重新申请是不同的。其他刑事案件的重新鉴定,法院可另行指定或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但对《证明书》的补充核定或重新核定,法院包括检察院只能通过原海关缉私侦查部门(送核单位)向原海关计核部门重新送核。即法院只能向原海关缉私侦查部门提出建议。侦查机关同意该建议后,海关计核部门重新进行核定,如果侦查机关拒绝法院的建议,重新计核程序就无从提起。在对《核定证明书》审核过程中,如果发现计核结论缺乏充分的事实和依据,或所适用的税率和汇率存在错误,也可申请法院通知海关计核人员到庭说明情况,要求计核人员说明其计核结论所依据的事实或依据。在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况下,如果计核人员拒绝到庭,我要求法庭对该计核结论不予采信,或建议重新计核。海关《证明书》应该属于鉴定意见,属于应当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核定证明是由计核人员根据所掌握的基础材料,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关税规范和知识作出的认定意见。计核意见存在偏差和失误也是难免的。

  在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过程中,应当高度重视注意海关出具的《核定证明书》,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根据卷宗材料和国家颁布的有关海关关税计核规定,核实海关《证明书》的计核意见,当然还应当重视对犯罪构成等进行综合评价,只有这样才能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审判,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我们在办理的走私燕窝案、走私柴油案等都是通过对案件证据的审查,发现了在案材料不能支持证明书所依据的事实,主要的交易数量,所以要求根据我们提出的意见申请重新核定,结果都降低了量刑的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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